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阅读次数:902

建市函〔2020〕1073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招标人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在招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依据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合理工期,确保工期与造价的适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系数,干预或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低价竞标。对除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鼓励建设单位对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二、完善合同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的奖励金额或比例。

三、严格规范评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评标办法等,严格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建立异常低价评审制度。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要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结合我省实际,现阶段,暂定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

四、优化招标投标方式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各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及时发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